执业背景
吴天成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他自2020年起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其服务的客户包含个人与企业,尤其自2019年起参与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担任团队负责人,至今已服务超百家企业。在工作方式上,既擅长非诉中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合同审查,也富有诉讼经验,庭审表达犀利、逻辑严密。
执行破局案例
在卢某与某公司及股东张某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虽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高效解决纠纷。
股东责任案例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他敏锐地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吴律师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有力反驳其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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