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案中的策略攻防

保险理赔案中的策略攻防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957人看过
保险理赔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更多>
导读:私家车跑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不服上诉。戴丽萍律师从事故时车辆未营运及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入手,成功使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保险理赔案中的策略攻防

在这起私家车营运出事故保险理赔案中,律师的策略运用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审奠定基础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一审中,戴律师深入研究案情,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且杨X已支付的补偿款不抵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初步的胜利。

应对上诉策略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杨X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戴律师针对上诉理由展开细致分析。一方面,她收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她聚焦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指出虽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胜利收官

二审中,戴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最终认定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网站地图

更多#金融保险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保险理赔最新文章

遇到保险理赔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