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专长
解正军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工伤赔偿领域,他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工伤待遇赔偿。其主要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如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行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式上,既涉及诉讼也有非诉业务。
工伤待遇纠纷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中,原告为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是巫XX。2021年3月3日,被告到原告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6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让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解正军作为被告代理人,提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在分析案情时,解正军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劳动关系事实,强调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进行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严格按照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他积极收集证据,整理代理思路,与客户保持及时沟通。
最终,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解正军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依据,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在工伤赔偿领域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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