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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离婚孩子抚养权提前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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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425人看过
导读:可以的。离婚协议上可以约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可双方现行协商变更抚养权,或者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为防止离婚孩子抚养权提前写可以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男女会很快的结婚,但由于感情基础不稳定,很多人会选择离婚。如果是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但父母离婚争夺的除了财产,再就是抚养权。有些父母就会婚前签订协议,那么为防止离婚孩子抚养权提前写行吗?

为防止离婚孩子抚养权提前写行吗?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是不行的,因为孩子以后的成长是需要看他的成长环境,以及物质条件等因素来决定的。

离婚怎么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这个问题的有关解析,可以知道父母离婚,抚养权的争夺是需要法院来决定的,这里面涉及到孩子以后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对孩子的感情和社会的一些因素等问题。所以婚前抚养权协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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