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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续保观察期之争如何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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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3 · 1257人看过
导读:在保险合同纠纷频发的当下,续保观察期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证据审查能力。

深耕法律领域的田洁律师

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丰富经验。作为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她坚持“崇法守信,专业笃行,尽责担当”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与纪律。在刑事辩护中,她注重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在婚姻家庭事务里,能融合法理与情理;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维权方面,也有成熟的办案思路和解决方案。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纪实

困境:续保观察期引发的争议

原告杨X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源于续保后附加险的理赔问题。杨X某按时续保某健康医疗险,在因肺腺癌住院申请理赔时,主险已获赔付,但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却遭拒赔,被告称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而原告认为购买时被告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双方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关键证据动作:审查合同与证人证言

田洁律师深入审查保险合同,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同时,原告申请的证人闫X称公司内勤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无观察期;被告申请的证人张X虽称宣传彩页说明了等待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认为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最终判决被告赔付原告部分保险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中,田洁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凸显了证据审查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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