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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续保等待期争议:重塑行业合同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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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3 · 1908人看过
导读:本案围绕保险续保附加险等待期问题产生争议。田洁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解释原则,为原告争取权益。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求,体现了田洁律师在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对保险行业合同解释有借鉴意义。

法理深处的探寻者

田洁律师深耕法律服务领域,秉持“崇法守信,专业笃行,尽责担当”的执业理念。她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刑事、民事等多领域皆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专业素养得以充分展现。

突破常规的法律适用边界

案件中,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并按时续保。原告出险后,被告对主险进行了赔付,但以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特定药品费用。原告认为购买时被告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不合理。

田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指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被告未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有等待期,且其销售人员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无等待期。因此,“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险种。

在田洁律师的精准法律分析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此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行业在合同解释和条款说明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田洁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高度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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