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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运爆炸物案被拘?律师依据时效与解释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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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809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从事法律行业的朋友聊天,得知了一件让普通老百姓极为关注的案件。一个曾经在铁矿工作的人,因为多年前的行为在2023年被刑事拘留,大家心里肯定犯嘀咕,这过了这么久还算数吗?这种情况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今天,咱们就来一探究竟。

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经验丰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了,且未按规定清退未使用完的物品。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案件后,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口供笔录,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所以,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获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类型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了解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会随着时间变化,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照当时的法律解释判断。遇到类似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很有必要。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即使面临法律困境,只要事实清晰、依据准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王铖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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