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宋晓律师代理的张XX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充分体现了其在专业服务流程中的精湛技艺。
证据收集与整理
二审中,宋晓律师为支持张XX的上诉请求,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他收集到20XX年X月X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此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同时,宋晓律师还获取了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XX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用以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另外,宋晓律师收集了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自2013年XX月29日至2020年1X月16日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该时间段张XX已向建行烟台分行偿付贷款本息情况。
法律适用分析
宋晓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XX公司应否返还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解除后,XX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为上诉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庭审辩论策略
在庭审中,宋晓律师针对XX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XX公司提出张XX在一审未提交相关证据,不应在二审处理的观点,宋晓律师强调了证据的关联性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同时,在关于装修费用问题上,虽然一审未处理,但宋晓律师也明确指出张XX可另案诉讼的途径,为当事人后续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最终,在宋晓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上诉人张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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