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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违约与权益返还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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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921人看过
导读:张XX因欠付银行贷款致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代偿,公司诉请解除合同。一审判决后张XX上诉,要求返还多项费用。二审部分支持其诉求,明确公司应返还部分款项。

在山东省烟台市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与争议焦点

20XX年XX月XX日,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山水龙城房屋,采用按揭贷款支付。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本息,公司代其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张XX违约,支持公司解除合同等诉求,但考虑市场行情未支持公司要求张XX支付总房价20%违约金的主张。同时,因张XX未对装修费用反诉,一审未处理该问题。

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专精于经济纠纷领域,此次作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二审举证与法院审理

二审中,张XX提交了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家庭装修合同以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证据。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经法院释明,双方对返还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基础装修费用,因张XX一审未反诉,可另案诉讼。对于按房屋市场价格返还剩余款项的诉求,因张XX违约,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未予支持。而对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纠正一审判决,要求公司返还。

终审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要求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宋晓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举证,为当事人张XX争取到了部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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