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邹XX诉陈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庭上,原告邹XX焦急地等待着判决结果,而被告陈XX、周XX却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借款纠纷起因
2015年8月10日,被告陈XX、周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邹XX借款500000元。邹XX通过POS机刷给被告陈XX50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然而,截止到起诉时,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
律师积极维权
邹XX委托了云南XX律师李XX和董宝涛代理此案。董宝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和李XX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收集了原告身份证、入住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法院向兴业XX调取了POS机商户号的信息,确认了借款交付的事实。
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认定借款已交付500000元。对于利息,因借据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期内利息,但支持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25%计算的逾期利息。最终判决被告陈XX、周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XX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董宝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原告邹X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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