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深厚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联系地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明确案件焦点
2019年11月8日,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河北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是,2019年1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且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销售的钢管未达国家标准,交付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与实际钢管质量不符。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指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浙江XX述称现场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所致。
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陕西某公司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被告XX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对现场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产品由其提供;对罚款通知书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对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原告未提供完整记录,且产品有标码但现场勘验货物无标码痕迹,有理由相信货物并非其提供。第三人对原告部分证据三性提出异议,如对涉案产品照片因无拍摄时间、地点和人员,与现场勘验产品不一致,无法判断是涉案产品;对陕西某公司罚款通知单因形式问题及无相关合同、货款支付等记录,不参与原告产品损失处理问题。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有不同解读,如认为聊天记录中体现材料有隐患不能用,销售方无权出具质量检验单等。第三人对被告部分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勘验产品是其生产,怀疑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不是其提供给被告的产品。
案件最终裁决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和试验报告,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报告。原告用于换热器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此次案件中通过积极应诉、合理质证和辩论,成功帮助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