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绊绊,有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双方可能就会决定分道扬镳,选择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现在离婚可不像以前那么简单,自从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这中间就多了一些流程和等待的时间。很多人就会疑惑,去民政局离婚,这个冷静期到底要多久呢?接下来咱们就好好说说这个事儿。
一、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离婚冷静期固定是三十日。
二、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离婚冷静期的起算点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比如,一对夫妻在周一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当天拿到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么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往后数三十日就是冷静期。在这三十天里,双方都要好好考虑清楚是否真的要离婚。
三、冷静期内的注意事项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去撤回申请。比如一方在冷静期的第十天突然觉得还是不想离婚,就可以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去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就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这次离婚申请就终止了。
四、冷静期届满后的处理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都没有改变主意,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一起去了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就会发给离婚证。但要是双方没有在这三十天内共同去申请,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次离婚就办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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