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常常会把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虽然都涉及婚姻效力问题,但本质上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小李和小张结婚后,小李发现小张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这种情况小李就可能涉及到可撤销婚姻;而如果小王和小赵是直系血亲却结了婚,那他们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那么可撤销婚姻到底是不是无效婚姻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定义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比如,小芳被父母胁迫和不喜欢的人结婚,她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无效婚姻则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像小孙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他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区别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这段婚姻就像没发生过一样。比如,小丽撤销了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丈夫的婚姻后,她在法律上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等,也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人结婚,他们的婚姻从登记那一刻起就是无效的。
三、请求主体和时间限制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主体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而且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小陈在知道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后,必须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且,只要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随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比如,小周发现自己和配偶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论什么时候都能申请婚姻无效。
四、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例如,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得到更多照顾。
无效婚姻中,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子女抚养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比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要保障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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