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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逆转:无效合同结算终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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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3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迟延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63人 执业5年
律所: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11034570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78671100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有服务大型国企的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经营、合同事务以及交通事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民事案件的能力,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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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合同约定结算,双方不服上诉。二审中,山东XX公司代理人成功扭转局面,法院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精确认定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结算的鉴定方案,判决山东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案件陷入胶着,山东XX公司面临巨大压力。此时,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临危受命,参与到案件的二审辩护中。

二审激辩焦点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则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山东XX公司已超付。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经验,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按合同约定结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终审逆转胜局

云南省高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故采纳鉴定方案二。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山东X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迟延蕾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山东XX公司扭转了局面,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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