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矛盾冲突盘根错节。原告王XX、王某作为王家村村民,两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均被排除,而被告村民小组以原告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支付。此前判决虽认定原告资格,但被告仍申请再审和抗诉,使得案件愈发复杂。
证据审查定方向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起案件,经验丰富。面对此案,她首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被告提供的某村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名单上未见原告名字,二原告也未签字领款,同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生效判决作支撑
何律师进一步指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以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何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对生效判决的合理运用,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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