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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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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424人看过
导读: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经调查分析,主张原股东高某出资加速到期并担责。法院采纳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令其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原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原告王某本以为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达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能顺利拿回欠款,却没想到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调查取证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19年就将股权转让给了刘某,而刘某还是高某的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庭审博弈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

案件胜诉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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