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况中不能去提起代位权诉讼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债权合法性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不合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其二,在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时,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其三,当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随意提前行使代位权。其四,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不存在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现实危险,债权人也无权提起。此外,债务人已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同样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何种情况中不能采用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情况不能采用代位追偿:
1.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存在故意情形除外。
2.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3.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在保险人赔偿前放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后放弃,该行为无效。
4.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排除代位追偿的情形,应遵循合同约定。
三、何种情况中不会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抚养关系变更需满足法定事由,反之,以下情形通常不予变更:
1.原抚养方无不利情形:原抚养方具备继续抚养能力(无严重疾病、伤残),且未出现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
2.子女意愿优先:八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愿随原抚养方生活,且原抚养方有抚养能力;
3.缺乏变更证据:主张变更方未举证证明原抚养方存在法定变更事由(如无力抚养、不利子女成长等);
4.影响子女稳定:变更将破坏子女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如频繁转换住所、学校等);
5.变更方无抚养能力:主张变更方自身缺乏抚养能力(无稳定收入、住所等),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权益。
法院裁判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不予支持变更请求。
当我们探讨何种情况中不能去提起代位权诉讼时,除了上述了解的不能提起的情形,还有另外一些重要相关点需知道。比如,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不明确且存在争议,即便债权人知道次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也不能随意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若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一般也不符合代位权诉讼条件。如果您对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更多特殊情形、后续潜在影响等方面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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