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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建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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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5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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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居宽律师2009年开始在江苏淮安市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2022年起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案件全部胜诉。此次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等的建工合同纠纷中,其精准抗辩发挥重要作用。
淮安建工合同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助力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简介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x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多年来,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承办案件累计逾上千件,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厚知识储备。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参与与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精准的抗辩策略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其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结合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持续为客户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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