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x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多年来,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承办案件累计逾上千件,在企业日常法务、劳动人事、合同法、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深厚知识储备。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参与与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为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精准的抗辩策略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其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结合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持续为客户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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