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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推荐,擅办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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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681人看过
导读:杨向东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件。其深耕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曾为多家医院及单位担任法律顾问,还身兼多职助力法律事务处理。典型案例为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
2026年3月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推荐,擅办医疗纠纷

执业背景与经历

杨向东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值得一提的是,他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他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服务地区为陕西西安,现任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与案件处理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侵权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显示出他在该细分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他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律所与社会职务

在律所中,杨向东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他全身心投入到法律事务处理中,处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目前,他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其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他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他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且,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保障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医院稳定发展。

典型案例: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律师策略与论证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此外,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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