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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司“跑路”,律师追加股东担责助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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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723人看过
导读:原告唐XX与包租公司签合同后,公司自2019年12月起违约,还“空壳”化逃避债务。郭寿瑶律师深入调查,追加股东为被告,主张股东担责。法院采纳意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业主获赔偿。
包租公司“跑路”,律师追加股东担责助业主维权

成都市XX区的一个普通日子里,业主唐XX满心焦虑。他与成都住XX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自2019年12月24日起,公司就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唐XX陷入了困境。

调查取证,锁定关键

面对这一情况,唐XX找到了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的郭寿瑶律师。郭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600件,经验丰富。她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经调查,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调整策略,主张担责

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便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郭律师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出黄XX和邱XX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郭律师详细梳理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主张逾期利息并合理调整计算标准。

胜诉判决,挽回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物业费等共计1723.17元及逾期利息,黄XX、邱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寿瑶律师成功为业主挽回全部经济损失,解决了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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