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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产权继承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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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8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7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620171115714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27010908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何梦律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海南大学本硕连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参与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市级课题一项,发表论文数篇,执业后专注于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案件,自职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精益求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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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周XX等因塑料厂产权归属问题与被上诉人周XX等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何梦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多方面反驳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塑料厂产权继承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在抚州地区的法庭上,一场围绕某塑料厂产权归属的激烈纷争正在上演。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满脸急切,而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则神情紧张,双方剑拔弩张,矛盾一触即发。

产权纷争起波澜

上诉人周XX等认为案涉塑料厂是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应归多人共同所有。原来,1985年某更新塑料厂与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签字后不久去世。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死后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创,被上诉人未参与建设经营;被上诉人则辩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上诉人诉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无主体资格。

专业律师力维权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件,经验丰富。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指出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强调部分上诉人无主体资格。庭审中,她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效质证上诉人证据,指出其举证不能。

二审判决定乾坤

本案核心在于案由确定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厂为个人投资或家庭共有,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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