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却因提交的《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原因,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公司面临巨大损失。在此绝望处境下,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制定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是复印件,但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关键证据。同时,他援引法律规定,指出《结算审核表》原件应由园林公司掌控,在己方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
庭审精彩辩论
庭审中,陈兵兵律师敏锐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他还将二审争议焦点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围绕己方证据证明力有效辩论,避免了一审中纠缠不清的问题。
二审逆转胜诉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有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无法提供反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陈兵兵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出色策略,实现了案件的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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