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教育经历
杨子兴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得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起,他开始在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359988,服务地区为山东聊城,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
杨子兴律师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这两类案件占比约96%。同时,他在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合同纠纷案件达500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占比约50%,并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是杨子兴律师始终恪守的座右铭。作为中共党员,他在律所担任重要职务,现任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此外,他还身兼聊城市委、市政府及莘县、冠县、东昌府区等多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同时担任聊城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多重职务,是聊城知名的刑事辩护、建筑工程与合同专业律师,也是百姓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普法与服务实践
秉持“普法为民、服务百姓”的初心,杨子兴律师始终将专业普法与精准服务紧密结合。2011年起,他在聊城各辖区县贴吧开设免费法律咨询贴,为广大百姓提供了便捷的法律咨询渠道。他还多次作客聊城电视台“民生面对面”“法律讲堂”、聊城新闻综合广播“法治时空”等栏目,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解答民生法律难题,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2015年起,他入驻社区担任“平安特派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用通俗的方式让法治理念走进千家万户。
所获荣誉
执业以来,杨子兴律师荣誉满载。他先后获评“全市优秀律师”“优秀仲裁员”“优秀法律顾问”“最值得信任律师”等称号,荣获律所“业务精英”“优秀合伙人”等表彰,更收到当事人跨地域送来的“彰显法律权威,维护社会正义”锦旗,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律为民”的执业理念。
典型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长期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毛巾,销售金额达百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精准的辩护工作。
首先,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
在精准梳理数额争议方面,律师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他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该部分6万余元金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质证意见;同时,指出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从证据层面弱化“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基础。
在精准界定主观明知时间上,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进一步合理界定被告人的罪责范围,为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此外,律师还全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他发现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要点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既认可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又精准传递各项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获得法庭重视。
最终,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上所述,杨子兴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还积极参与普法和社会服务工作,为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