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期间,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
劳动纠纷典型案件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等。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公司对其调岗,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无依据,其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判决确认贾X与河南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刘振宇律师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需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对于工资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社保补缴等关键问题的认定和处理,都需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和相关证据。
合同事务典型案件
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案中,刘X在年月高中毕业后,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年月日刘X工作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X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上诉称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刘X辩称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
一审法院认为刘X入职某公司后,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刘X诉请确认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纠正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刘振宇律师在处理该合同事务案件时,要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在本案中,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工作管理模式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问题的认定,都需要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支持。
刘振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对多起典型案件的处理,展现了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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