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高志博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23xxxxxxxx344138,自2013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律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高志博律师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此外,他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与办案数量
高志博律师擅长领域广泛,以刑事辩护为主,尤其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他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除刑事领域外,他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高志博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这体现了他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风险防范建议。
撰写法律文章与案例
高志博律师作为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10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并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这些文章和案例不仅是他自身经验的总结,也为法律行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办理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减少刑期案例
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由于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志博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存在漏洞,虽然现场是抓获被告人,但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应属于自首情节。于是,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为其减少了刑期。
本案中,被告人许XX和郝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2024年7月,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后,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接收并取现XX万元,非法获利XXX元。同时,许XX为赚取人头费将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接收并取现XX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许XX退赔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这一案例也提醒家属和当事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至关重要,应快速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因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期限,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
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例
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高志博律师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20XX年X月X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公安机关分别抓获辛XX,传唤柏XX和刘XX到案。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刘XX、柏XX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高志博律师为辛某进行辩护,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