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问题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相对性难题。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
理论依据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王泽明律师准确把握这一法条,明确实际施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本案中,该理论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代理意见运用
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责任主张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他运用法律解释,将案件核心问题与B公司的责任进行清晰划分,以理论观点说服司法机关。
理论指导实践成效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王泽明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成功为第三人B公司厘清责任边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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