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背景与专业资质
陈青友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已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撑。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服务地区主要为菏泽。
二、接手棘手侵犯著作权案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本案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仍提供印有相关图标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蔡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陈青友律师接受蔡X委托后,开始了艰难的辩护工作。
三、精准辩护策略制定
接受委托后,陈青友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围绕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同时,他全面考量量刑情节,梳理出蔡X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对其有利的量刑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
四、终为当事人争取轻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事实,为其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充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陈青友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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