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办理离婚时,除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常规事项进行约定外,还会有一些额外的想法,想要在离婚协议里添加进去。比如一方承诺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给付另一方一笔感情补偿款,或者约定离婚后孩子寒暑假的具体陪伴方式等。这些额外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是不是自己写进协议里就一定能算数呢?这让不少人心里犯嘀咕,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这个事儿。
一、离婚协议额外约定有效的条件
离婚协议里的额外约定要有效,得满足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双方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清楚知道自己在做啥。要是一方当时神志不清或者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这约定可能就无效。其次,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一方被另一方威胁、强迫着写下额外约定,那肯定不行。举个例子,老张和老李离婚,老李拿着老张出轨的证据逼老张在离婚协议里额外约定给老李一大笔钱,这种不是老张自愿的约定,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是约定去干违法犯罪或者违背道德伦理的事儿,那肯定无效。
二、财产类额外约定的效力
在离婚协议里,财产类的额外约定很常见。像一方承诺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某套房子虽然在一方名下,但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一般来说,只要满足前面说的有效条件,这类约定是有效的。比如,小王和小赵离婚,小王在协议里额外约定把自己婚前买的车给小赵,这属于自愿的财产处分,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要注意,涉及到房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光有协议还不够,得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可能会有风险。
三、子女抚养相关额外约定
关于子女抚养的额外约定也不少,常见的是关于探视权、抚养费之外的特殊费用等。比如约定孩子上辅导班的费用双方怎么分担,或者一方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对于这类约定,只要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通常是有效的。比如,小张和小杨离婚,约定孩子每年暑假去小杨那里住一个月,这有利于孩子和父母双方的感情交流,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但如果约定限制一方的探视权,或者约定的内容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那就可能无效。
四、额外约定无效的处理
要是发现离婚协议里的额外约定无效,也别慌。如果双方能协商重新达成一致,那可以重新签订协议。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约定无效,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处理。在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约定是被胁迫签订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离婚协议里的额外约定生效后,后续也可能出现各种问题。比如一方不履行约定,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变更约定。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的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告诉你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你在处理离婚相关问题时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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