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丰富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持有执业证号1411xxxxxxxx70435,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其教育背景十分出色,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积累,他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不仅如此,他还曾在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现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刑事经验深厚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
破职务犯罪案
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对于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他也十分熟悉。在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时,他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介入合同诈骗案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实证据还原事实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成功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辨析意图否定故意
李鉴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明确边界主张民事
李鉴春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明确了刑民边界,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提交意见支撑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获不起诉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案件最终以对张某有利的结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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