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起便投身律师行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现任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联系地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郑勇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以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丰富的办案实践
郑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占比约80%。他在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中均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在众多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堪称典型。比如博某抢劫杀人案,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历经一审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认定有罪后,郑勇及团队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让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郑勇团队对案件的精准判断和在法庭上有理有节的辩护能力。
审查批捕阶段的成功辩护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侦查阶段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同样,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还有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不予起诉。这几起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或后续的处理中,郑勇凭借对案件证据的透彻分析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轻罪不诉的典型案例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也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宋某不予起诉。此两起案件反映出郑勇在分析案件情节和适用法律规定上的精准度,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带来的严重后果。
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判决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两起案件体现了郑勇在法庭辩护中为当事人减轻刑事处罚的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重大毒品案件的改判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在这两起重大毒品案件中,郑勇面对复杂严峻的案情,通过深入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改判,保住了当事人的生命和合法财产。
滥伐林木不起诉要点在滥伐林木的类似案件中,以被害人吴XX控告吴X等人滥伐林木案为例。辩护人郑勇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机关采纳。后来公安机关直诉,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并召开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类案件的共性在于,郑勇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在不同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处理结果。郑勇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展现出了高超的辩护技巧和专业素养,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经验和能力值得同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