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历程与专业背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他一直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上尤为专精,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重大刑事案件
在众多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极具代表性。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个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面对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分析以及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郑勇律师能够在多轮审判中坚持为当事人辩护,最终实现无罪改判,体现了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案件涉及到经济犯罪领域,对于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郑勇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准确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同样,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些案件反映出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自然资源犯罪辩护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辩护人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案件体现了郑勇律师在自然资源犯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能够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人身伤害犯罪辩护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在这类人身伤害犯罪案件中,郑勇律师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情节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假药及网络犯罪辩护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假药犯罪和网络犯罪,郑勇律师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毒品犯罪辩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到严重的刑罚,郑勇律师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为当事人减轻刑罚或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展现了他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高超能力。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四川凉山地区刑事辩护领域的杰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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