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有什么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提出主体通常是被告。期限一般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比如,合同纠纷中,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异议。这要求被告准确判断案件应适用的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准确把握管辖权异议,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咋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较为复杂。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有多种情况,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方面,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此外,还存在协议管辖,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管辖异议何时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所谓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这是为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让当事人有合理时间了解案件及管辖情况并提出异议。若当事人未在该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之后又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审查。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发现管辖错误等,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若一审未提出,二审期间发现的,也可提出,不过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予以支持。总之,一般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
当探讨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时,除了了解管辖权异议的基本内容外,还需关注相关的拓展情况。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很关键,若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而且,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还有上诉的权利。同时,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进程,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处罚。如果您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上诉流程或者处罚规定等存在疑问,不要困扰。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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