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验
俞雯律师具备优秀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多地丰富的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机构与擅长领域
俞雯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其擅长领域包括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深耕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
专业能力与获得荣誉
俞雯律师具备多种专业能力证书,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的英语水平,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她获得了诸多荣誉,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此外,她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曾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
典型案例详情
在“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这一典型案例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合同签订后,刘XX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随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5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向南京市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办案过程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寻找新证据,突破原审事实认定。她指导并协助当事人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提出精准的再审主张。基于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积极应对质证,阐明法律观点。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因此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同时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在一审败诉、面临54万元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走向。她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敏锐地意识到录音证据的重要性,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与固定,为后续违约金的调整创造了谈判和博弈空间。她精准运用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对《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精准运用,成功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她还提供专业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一审败诉后的迷茫,到再审阶段的清晰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在事实和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公正、最合理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依法维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