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于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其教育背景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专业知识扎实。魏律师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在法律行业有着广泛的参与度。
执业理念与口碑
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从其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的成绩也能看出,他在法律市场中有着较高的认可度。
擅长业务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在合同纠纷方面,无论是企业经济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他都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在交通事故领域,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在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此类案件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证据证明力等复杂法律问题,魏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件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参与诉讼。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合同效力、挂靠关系认定、工程款支付等多方面问题,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客户成功追回了工程款。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处理的各类案件不仅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素养,也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涉及人身权益的保险案件,他都能够以专业的视角和高效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