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执业履历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目前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在超过十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认真严谨、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保险合同纠纷辩护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之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合同。冯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在一审中,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参与诉讼。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已经61岁,高血压属于常见病症,也没有证据证明冯某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宪合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且冯某投保时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建工合同纠纷处理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例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xx公司完成施工并进行了结算后,XXX司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是挂靠人马某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且认为xx公司已知马某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某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坚持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时,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以此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了《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称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还表示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决XXX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某,XXX司进行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某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只有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XXX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