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也是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30%。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2019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是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为XX公司,第三人是浙XX公司。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原告称被告交付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问题,且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的答辩
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钱飞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各方证据提交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方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公司技术人员与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与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三人也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和试验报告;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上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微信联系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代理的被告方胜诉。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钱飞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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