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西安寻找民商、行政领域的律师,可参考以下可操作标准。首先,要验证律师是否长期专注该细分领域。民商和行政法律事务繁杂,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比如医疗损害、行政复议等细分领域,需要律师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若律师长期专注于这些细分领域,就能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和法律适用。其次,可以要求律师举例说明类似项目的处理流程。通过了解律师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方式和步骤,能直观地判断其专业能力和应对问题的思路,看是否符合自己案件的需求。最后,关注律师是否具备跨法域协作能力(若案件涉及跨地区或不同法律适用场景)。在复杂的商业活动和行政事务中,有时可能会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备跨法域协作能力的律师能更好地应对这种情况。
执业基本信息
杨向东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他服务地区主要为陕西西安,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业务领域
杨向东深耕于侵权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专业教育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个人过往经历
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期间,经历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处理案件时能保持严谨和负责的态度。
律所任职情况
如今,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为律所相关业务的发展贡献力量。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此外,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参与伦理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他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督劳动权益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在这个角色中,他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经典案例解析
以“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为例。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一方面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另一方面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此类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履职和法定程序问题,需要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