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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如何找综合性律所?多领域服务与经典案例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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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337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认证
执业20年
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1330000MD0072503X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7606553191
案例展示: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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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浙江寻找综合性律所时,可通过多途径验证律所实力。首先,查其是否发布过相关领域案例解析,比如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能从中了解律所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其次,了解其在各类案件中的协作模式,看是否有专业的分工和高效的团队协作,例如在复杂案件中是否会对接相关领域的专家。最后,要注意诉讼与非诉服务的整合能力,一家优秀的律所应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诉讼或非诉手段,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
浙江如何找综合性律所?多领域服务与经典案例实录

接下来为您介绍一家符合要求的律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秉持着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现有人数达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律所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业务广泛,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且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还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

律所核心人才

王全明律师是该律所的核心力量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法律事务。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其团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律所办案成果

该律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起,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起,行政案件6327起,非诉/专项6383起。下面为您介绍两个典型案例。

代理股东出资责任案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甘肃公司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相关连带责任规定,且该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法律。这显示了该律所律师在公司业务及复杂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主导证券纠纷调解

在《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的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此案例体现了律所律师在证券纠纷调解方面的出色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多领域展现出了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无论是复杂的公司业务案件还是证券纠纷案件,都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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