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孟秀,女,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0301。她毕业于青岛大学本科,联系地址为滨州市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孟秀担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还曾获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优秀律师”称号,2024年被评为“2020-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9月作为律师代表参加山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
二、案件背景与经过
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案是团伙盗油案件,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辩护工作推进
1.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收案卷后,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发现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2.会见:固定无罪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3.提交辩护意见: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史某某的通讯和转账记录等,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4.跟进补充侦查:强化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补查重报后,律师审查新证据,发现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相关规则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还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说服力。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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