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此外,他还身兼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等重要社会职务。
在其超过10年的执业生涯中,高志博律师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其专注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擅长的罪名广泛,涵盖经济类犯罪如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职务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除了刑事领域,他还擅长处理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并且,高律师还担任着多家大型国企和私企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展现了其全面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该罪名案件中的服务特点
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高志博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服务特点。首先,他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无论案件处于何种阶段,他都会对卷宗进行仔细的审查和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即使在看似已经定局的情况下,也能敏锐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案件的辩护找到有力的切入点。
其次,高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熟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够准确把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在辩护过程中,他能够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辩护。同时,他还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参考和借鉴。
再者,高律师善于与当事人和家属进行沟通。他深知此类案件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意味着什么,因此会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担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心理支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会及时向当事人和家属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让他们了解案件的动态,增强他们对案件处理的信心。
最后,高律师具有坚定的辩护信念和强烈的责任心。他始终秉持着“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一执业理念,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面对困难和压力时,他不会轻易放弃,而是会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案件详述
本案中,被告人郝XX和许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了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XX储蓄银行账户,后将该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同时,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XX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XX工商银行卡,后前往南京市XX工商银行XX支行将人民币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家属并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而是在法院阶段才委托了高志博律师。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高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放弃。他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了检察院量刑中的一个重要漏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是现场抓获,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卷中显示,被告人是经电话传唤到案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自首情节。
高律师抓住了这个关键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认定自首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影响。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定了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使被告人的刑期得以降档,成功减少了刑期。
不过,本案中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凸显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的重要性。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不仅有期限限制,而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较短。因此,家属和当事人应当重视这个阶段,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
其他同类案例
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高志博律师同样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被告人辛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XX年X月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20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相城区将辛XX抓获归案;同年X月XX日,柏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同年X月X日,刘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本案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担任辛XX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从犯、坦白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等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定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因此适用该解释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辛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