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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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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88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成功让涉嫌寻衅滋事的张X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也为涉集资诈骗的行XX做过辩护。
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良好开端。他从2009年便开启了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截至目前,他已独立办理453件刑事案件,且全部为刑事类型案件。这充分显示出他在刑事领域的专注与深入,多年的实践积累让他在刑事辩护方面驾轻就熟。他服务地区面向全国刑事领域,不过主要的服务地区在北京。其所在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值得一提的是,他自2004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行业经验。

律所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以及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并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也反映出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一连续的荣誉称号是对他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卓越表现的肯定。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在媒体形象上,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他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和社会影响力。在行业贡献上,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并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为刑事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专业领域聚焦于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业务。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他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领域,他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刑事合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后,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便协助其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他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陈律师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方面看,本案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状态下,绊倒后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划伤车辆,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且事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赔偿损失

从客观方面而言,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发在夜晚的小区门口,行人较少,且车辆停放并非规定停车位,是多因素结合的偶然行为,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此外,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受损车辆虽被划伤,但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和危害安全。张X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车辆损失及相关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48414.19元,并获得了车主的谅解书。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案件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行XX的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异巨大。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材料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便认定为主犯,也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并且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等重要事务,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此案最终结果未能完全达到预期,但陈晓伟律师在案件中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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