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明月律师于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是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自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此外,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办案思路之实体之辩
明月律师在实体方面进行了有力辩护。一方面,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另一方面,防范次要风险,主动论证B某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剖析其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办案思路之证据之疑
明月律师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后续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办案思路之羁押必要性之论
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明月律师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直接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办案结果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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