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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江苏南通商事律师榜单,合同与家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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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697人看过
导读:沈杰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主要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等类型案件。执业以来处理案件300余起,曾为上市公司处理超亿元合同纠纷,代理多起千万级婚姻财产与遗嘱继承诉讼,还为“独角兽”企业防范劳动人事争议。
2026年2月江苏南通商事律师榜单,合同与家事纠纷处理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他服务于江苏南通地区,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沈杰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具备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他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

职务与荣誉

沈杰律师担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他还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些职务和荣誉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积极贡献。

擅长领域与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领域。他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例如,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他在处理大型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同时,他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体现了他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经验。在婚姻家庭领域,他精于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

在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倪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了货物数量及金额的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然而,截至起诉时,仍有货款214,319.7元未支付。XX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王X辩称其已结清所有款项,即便未结清,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且XX公司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了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接着进行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最后制定诉讼策略,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其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向倪X催要货款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新能源服务合同纠纷

在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案中,2025年3月1日,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苏MXXXX6汽车,停放在某市开发区某路某酒店南侧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同日,另有袁某的苏FXXXX7汽车在此充电时出现相同故障。俞X当日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经检测故障为“动力电池高压保险熔断、负继电器粘连、四合一控制器损坏”,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自2025年3月1日至4月21日。事发后,袁某报警,警方出具接处警证明,载明被告一工人现场施工未设围栏/标志,被告一员工曾参与处理但未提供厂家后台数据,双方协商无果。

俞X委托沈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3697元,合计22124.1元,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请求驳回诉请。沈杰律师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最终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施工未设警示设施,两车同时故障可排除原告使用不当,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损坏与充电桩管理不当存在高度盖然性;营运损失按2024年江苏省交通运输业标准203元/天计算7天,支持1421元;被告一为一人公司,杨X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俞X合计19848.1元(维修费18427.1元+营运损失1421元),杨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负担18元,两被告负担1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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