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成员。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
案件背景与起诉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原上海每天节能环XX)与杭州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由上海XX公司向杭州XX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内墙抹灰材料。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上海XX公司共向杭州XX公司提供石膏砂浆544吨。2014年5月19日对账后,确认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但杭州XX公司除交纳1000元托盘押金外,分文未付货款。上海XX公司委托潘登等律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杭州XX公司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被告反诉与争议焦点
杭州XX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称上海XX公司所供材料供货未满三个月,墙面就出现大面积裂缝,工程发包方要求停工整改。杭州XX公司为此发函要求上海XX公司承担责任,但未得到答复,自行修补花费人工及材料费39600元、窝工损失54000元,还造成工程逾期完工至少11天。因此,杭州XX公司请求判令上海XX公司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付款责任的承担。
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庭审中,双方对各自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海XX公司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杭州XX公司对部分提货单和对账单复印件提出异议,但法院结合其庭审自认陈述,确认了对账单和提货单的证据效力。杭州XX公司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等证据,上海XX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对部分证据的证据效力未予确认。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杭州XX公司未按约付款。
法院判决与律师作用
法院认为,杭州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海XX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因此,杭州XX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其反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潘登律师作为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整理和质证,为上海XX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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