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成律师执业背景
龙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0xxxxxxxxx4893。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近五年工作阅历。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四川省律师协会资深会员,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房产纠纷领域。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超1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
二、特大制造毒品案案情
本案是一起重大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谢X、沈X共同预谋并出资购买大量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在成都市XX区租赁房屋及河边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褐色晶体1814克(含量57.6%)及褐色液体1912克(含量34.2%),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谢X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主犯,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提供部分资金、协调转运工具等。且谢X有前科,案发后被以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面临极重刑罚。
三、律师制定辩护策略
龙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谢X的一审辩护人。面对毒品数量巨大、当事人系主犯且有前科的不利局面,他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庭审中未作无罪辩护,而是围绕量刑情节展开:一是强调谢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二是结合分工和出资比例,提出谢X作用相对于另一主犯彭X较小的意见;三是从人情角度提请考量谢X的家庭情况。
四、案件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虽认定谢X系主犯,但在量刑上区别于作用更突出的彭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谢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案件体现的律师价值
本案中,龙成律师展现出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沉着、专业的执业素养。面对可能判处极刑的严峻形势,他精准把握“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有效组织辩护意见,在量刑对比上为法庭提供参考,使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获得区别于第一主犯的刑罚评价,实现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本质区别,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精细化辩护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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