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深厚
刘晟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获学士学位,后于西北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2xxxxxxxx89234,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欢乐海岸3号写字楼26层。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形成了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为核心,兼顾公司合规、劳动争议、工程类纠纷的专业服务体系。
处理交通事故案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等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基,导致各某某等人受伤。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某某先在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产生鉴定费3180元。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激烈辩论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一的保险赔偿责任承担、被告二和被告三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圆满胜诉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如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应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涉及保险理赔时,需清晰区分不同保险的赔付范围,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刘晟律师团队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展现了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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