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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专注犯罪辩护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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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9 · 14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案例展示: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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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均为刑事类型案件。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执业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律所及行业内担任多项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他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业务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其擅长领域具体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与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行业贡献方面,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此外,他还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在案发后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促成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首先指出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张X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在看到监控视频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赔偿。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案发时是夜晚,现场相对僻静和封闭,且行为具有偶然性,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最后,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张X及家属积极联系车主赔偿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修车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支付赔偿款48414.19元,还向车主真诚赔礼道歉,获得了车主的谅解。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虚假外汇交易集资诈骗案辩护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差异巨大。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认为对行XX不利,于是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指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二是指明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负责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等多项重要事务,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X、行XX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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