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魏宪合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返还剩余钢管。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剩余钢管、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魏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魏律师协助原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同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未提异议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根据不同阶段有不同标准,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需承担共同责任。此案件中,魏律师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通过有力的举证和辩论,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代理工伤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行政诉讼案中,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共同受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纠纷。第三人姬XX为工伤职工。原告为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但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在办案过程中,魏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违背立法目的。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原告的待遇申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在此案中,魏宪合律师准确解读法律政策,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有力地维护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
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案件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他注重对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证据的收集,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工伤行政诉讼中,他深入研究社保政策和法律规定,以法律为武器,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这种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使他成为众多客户值得信赖的律师。
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魏宪合律师将继续秉持其执业理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涉及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争议,他都有信心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同时,他也将以严谨的态度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为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实践过程中,他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也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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