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耕民商领域的专业律师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联系地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自2019年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在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医疗纠纷等方面均有丰富经验,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委托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B公司为A公司承包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B公司按约供货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三、精准梳理争议与分析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称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汪律师重点分析合同中以房抵款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四、庭审抗辩与胜诉结果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该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根本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汪律师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本案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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