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深厚
刘晟律师拥有扎实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并取得学士学位,之后还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2xxxxxxxx89234,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巴音郭楞,联系地址位于欢乐海岸3号写字楼26层。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形成了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为核心,兼顾公司合规、劳动争议、工程类纠纷的专业服务体系。
处理交通事故案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途中,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造成各某某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某某先后在尉犁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2023年12月13日,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确定了营养、护理、误工期限等。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激烈辩论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等方面。刘晟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件圆满胜诉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涉及雇员在提供劳务途中受伤的责任认定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刘晟律师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精准梳理案件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大化保障了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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